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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2009-07-02, 05: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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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綠建材要30%)

第 十七 章 綠建築基準

第二百九十八條 本章規定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建築基地綠化:指促進植栽綠化品質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本編第五章第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及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

二、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本編第五章第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及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

三、建築物節約能源:指以建築物外殼設計達成節約能源目的之方法,其適用範圍為學校類、大型空間類、住宿類建築物,及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之新建或增建部分之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其他各類建築物。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機房、作業廠房、非營業用倉庫。

(二) 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農舍。

(三) 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農業或研究用溫室、園藝設施、構造特殊之建築物。

四、 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指將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但工業、倉儲類(C類)、衛生醫療類(F-1類)、危險物品類(I類)等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五、 綠建材: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第三百二十一條 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

引用: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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